南京晓庄学院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
南晓院〔2017〕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招标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与招投标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置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职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纪监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处、基建处、图书馆、信息中心、保卫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采购具体工作由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办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采购与招投标业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项目承办单位是具有项目资金使用权的部门或院(系)。
第五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领导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审定批准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有关工作制度。
(二)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与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三)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由校长办公会或校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报批采购方式;审查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与中标信息并协助签订合同备案。
(三)负责对学校确认的招标代理单位的管理, 协助处理采购项目相关的质疑和投诉。
(四)组织召开招投标文件会审会。
(五)负责归口范围内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六)完成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采购与招投标项目承办部门是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货物采购及项目的前期论证。
(二)负责采购项目招标所需技术参数的拟定与技术释疑。
(三)负责采购项目技术项目的洽谈、审查与签订合同并负责合同履行。
(四)负责组织中标项目和货物的验收工作。
(五)按采购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处理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等结算事宜。
第八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是项目协调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协调领导和管理项目的实施进度。
(二)指导项目的具体实施。
(三)监督项目结算经费的事宜。
第三章?基本规则与程序
第九条 项目承办部门在项目实施前均须填写《南京晓庄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审批表》,确认采购与招投标方式。
第十条 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项目须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采购意见。
第十二条 预算金额在50万及以上项目须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召开论证会。
第十三条 预算金额在100万及以上项目须召开招投标文件会审会。
第十四条 涉及项目的方案设计,设计费用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论证程序。
第四章?责任与纪律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采购与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购与招标。
第十六条 各项采购与招投标项目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依本办法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必须招标而被拆分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项目以及不合理的打包项目,应责令限期改正。未签订合同的暂停项目执行。已签合同的暂停资金拨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在招投标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相关情况和资料导致招标失败或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轻微的,解除招标代理合同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中标人擅自将项目转让他人的,学校有权终止其中标项目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或出现质量问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对学校的招标工作有异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书面质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