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晓庄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南晓院〔2017〕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法律、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以南京晓庄学院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各类协议。
第三条 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牟取私立、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货物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等涉及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合同专用章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六条 合同项目承办单位是合同的归口实施履行单位,负责人为经济合同审核、签订、履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其负有监督职能。
第七条 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学校保留合同文本四份,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持有。若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程序
第八条 合同项目承办部门在项目实施时均需填写《南京晓庄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审批表》,确定项目经费来源及采购方式。
第九条 项目各承办部门应做到:在订立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受托代理权限等。同时,要对合同内容、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进行审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到:主要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查。
第十条 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不含50万元)以下的实行合同备案制。
(一)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含5万)以下的由项目承办部门直接签订合同或持有效证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50万以下的经过公开招标的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签订合同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100万的实行合同核准制。
经公开招标的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学校法律顾问出具复核意见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 由外单位委托我校承办的项目,由承办部门直接签订合同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实行会审制。
(一) 学校组成由校领导、国资处、审计处、财务处、法律顾问组成的合同会审小组集中审议。
(二) 项目承办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需邀请项目论证专家参与会审。
第十四条 合同原则上只能续签1次。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单位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
确需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解除合同文本。
签订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应报相关部门审核。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格,质保期满,款项结清,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该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校损失的,需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未在本办法具体包括的其他合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再予实施,其他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在没有具体实施意见之前,需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